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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2023-04-25 11:201次
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了遵守投资报告制度,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绝大部分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减少了市场前景不明朗、投资风险大的项目建设。但仍有部分企业投资规模明显超出了企业经济合理承受能力;发展战略不清晰,主业不突出,存在盲目收购、扩张和重复建设的倾向;不严格履行投资活动报告制度,投资风险加大。针对当前中央企业投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投资决策管理。企业投资活动必须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并纳入规划管理。进一步明确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方向明确、主业清晰、重点突出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投资项目,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要慎重决策,原则上不作安排。国资委将加大对企业非主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力度,遏制企业投资冲动和盲目投资的倾向,将有限资源集中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优化中央企业布局。

二、企业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经济合理承受能力相适应。国资委将加强对高负债率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企业投资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根据企业滚动发展规划,企业资产负债率处于“红灯区”的,原则上不应安排重大投资活动;资产负债率处于“黄灯区”的,投资要严格履行内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年度投资安排和具体投资项目均要落实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40%。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所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管控,子企业的重大投资活动应纳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统一公司内部资金平衡。

三、清理调减投资项目。根据“聚焦主业、突出重点、量入为出、有保有压”的指导方针,对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在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调整核减不必要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将有限资源管好、用好。国资委将要求部分投资规模偏大、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对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排队,调减市场前景不明朗、资金不落实、潜在风险大、不确定因素多的投资项目;确保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经济效益好,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能够尽快见效、投资回报率高的重点项目。对已启动的重点投资项目要做好资金平衡与落实工作。

四、加强对并购重组工作的管理。并购重组工作要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为指导,做好前期准备和全过程跟踪工作,搞好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财务、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咨询、评价,禁止不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方向、超出自身投资能力、投资回报率低的并购重组项目。要统筹安排并购后新企业的战略调整、管理体制建设、业务流程再造、资源合理配置及企业文化融合等工作。适时开展并购重组项目后评价工作。

五、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协调和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要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业。企业境外投资要遵循必要的优先原则,后进入的企业应主动与先进入的企业沟通和协调,鼓励企业之间通过股份制方式开展业务合作。通过相应渠道争取到境外开发项目,缺乏开发优势和经验的企业,应主动寻求有经验、有实力和有优势的企业合作,共同开发。对在境外投资开发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形象的,国资委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格遵守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企业主业投资项目应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投资项目须经国资委核准。对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在报送的同时,应抄送国资委。境外投资项目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抄送国资委,签署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前应正式报国资委(包括子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严格控制高风险领域投资活动,禁止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金融、证券、房地产、保险业等项目。
    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通知》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投资进行专门研究,采取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重大投资项目管理的流程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加强投资管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国资委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将中央企业投资活动纳入监督和考核的范畴,对违反有关投资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